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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家纺」类目管理规则》

《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家纺」类目管理规则》

2025-06-05 16:37
二维码

修订日期:2025年05月29日

生效日期:2025年06月05日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商家(统称“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带货者、视频号橱窗达人(统称“达人”)。具体开放类目明细及店铺类型详见《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三级类目

家纺

床上用品

全部

居家布艺

全部

二、【入驻与退出】

为规范商家、达人入驻准则,提升用户服务质量,保障平台生态服务体系,凡入驻商家、达人需遵守并按照该规则完成相关入驻。

2.1 入驻要求

2.1.1 入驻商家、达人需遵守《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等相关基本要求进行入驻。

2.1.2 家纺类目除部分特殊商品类目暂不开放外,其他相关类目的入驻方式采取开放式入驻。

2.2 入驻流程

详情请查看《微信小店「开店」流程指引》

2.3 退出要求

详情请查看《微信小店「注销」流程指引》

三、【资费标准】

3.1 技术服务费

平台将根据相关协议及平台规则对商家的订单收取技术服务费用。详情可查看:《微信小店商家技术服务费管理规则》《视频号技术服务费一览表》

3.2 货款结算

平台将根据《微信小店结算规则说明》等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货款结算。

3.3 保证金

商家与达人需遵守《微信小店保证金条款》《微信小店保证金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保证金条款》《微信小店带货保证金管理规则》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详情可查看《小店类目保证金额度》

四、【商品要求】

4.1 禁止出售和推广的商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商家、达人出售和推广部分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

家纺类目商品除遵循以上规则外,平台禁止发布的商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禁止发布商品/信息

具体违规情形示例

软色情相关信息

含有不雅姿势的成人家纺/儿童家纺商品信息,如浴巾商品展示有撅臀、趴档(趴腿)、张开腿露隐私部位等;

含有性感词汇宣传的家纺商品;

盲盒类商品

商品随机发货,不指定具体类目、不指定款式等;

4.2 商品信息要求

4.2.1 商品添加

详见《视频号「商品橱窗」使用指南》操作指引。

4.2.2 商品类目推荐

需根据商品实际内容选择【家纺】下的二、三级类目。

4.2.3 商品名称

请正确填写商品标题等信息,具体发布规则需严格参考《微信小店商品信息发布规范》相关规则。

4.2.4 商品标题

(1)【家纺类目】

通用商品标题规范:

中文(英文)品牌+基本属性(材质/功能/特征)+商品品名+规格参数(型号/颜色/尺寸/规格/用途)

示例:水星家纺纯棉印花时尚床上用品四件套

4.2.5 特殊材质商品的标题要求

(1)标题要求

商品

定义

标题要求

羊毛/羊绒针织品/纺织品  

纯、全、100%羊绒纺织品:羊绒成分含量95%及以上,差值部分材质必须是羊毛;

纯、全、100%羊毛纺织品:羊毛成分含量必须达到100%;  

羊绒针织品:羊绒成分含量30%以上(含)的针织品;  

羊毛针织品:羊毛成分含量30%以上(含)的针织品。  

羊毛纺织品:羊毛成分含量50%以上(含)的纺织品。  

(1) 含“纯/全羊绒”:必须满足羊绒成分含量95%及以上,差值部分材质必须是羊毛  

(2) 含“纯/全羊毛”:必须满足羊毛成分含量达到100%  

(3) 含“羊绒”针织品:必须满足羊绒成分含量30%以上(含)  

(4)   含“羊毛”针织品:必须满足羊毛成分含量30%以上(含)   ;含“羊毛”纺织品:必须满足羊毛成分含量50%以上(含)

(5)   羊绒或羊毛成分含量30%以下(不含)的针织品,只能使用关键词“针织衫”或“毛衣”,不得使用羊绒或羊毛  

(6)   针对“羊绒混纺”“羊毛混纺”等词语使用,必须满足(1)、(2)、(3)、(4)关键字使用规范  

(7)   标题中不允许同时出现“羊毛”“羊绒”叠加,若该针织品的羊绒、羊毛成分均大于30%,且两者含量一致,可自行选择一个名称使用

羽绒类产品

含绒量(旧国标)/绒子含量(新国标)明示值不得低于50%  

含“羽绒”:必须满足含绒量(旧国标)/绒子含量(新国标)不得低于50%  

蚕丝/真丝类产品

指桑蚕丝或柞蚕丝100%的纺织品

含“蚕丝”:必须满足含蚕丝量不得低于30%  

(2)允许误差范围

特殊材质种类

含量范围

允差范围

说明

羽绒

10%≤绒子含量<50%

3%

参考羽绒羽毛被国标

50%≤绒子含量<95%

5%

山毛、丝绸、皮草、植物纤维等

某一部分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线/特性纤维,且总含量≤5%

可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但需说明“xx纤维除外”,标明纤维含量允许误差为0

/

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含有两种及以上的纤维时;

当某种纤维的含量≤20%

(标签上的每种纤维含量允差为)5%

某种纤维含量≤10%

(标签上的每种纤维含量允差为)3%

4.2.6 商品资质要求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三级类目

商品材质

商品资质要求

家纺

床上用品

全部

商品涉及特殊材质的有:真丝、蚕丝、羊毛、羽绒、乳胶等材质

(1)特殊材质商品需提供近二年内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或商品标签标识(吊牌)。

上传的商品标签标识(吊牌)需包含以下标签内容及标注方式:

a. 产品名称;

b.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c. 执行的产品标准(质量等级);

d. 安全类别;

e. 产品号型或规格;

f. 纤维成分及含量;

g. 维护方法;

h.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宣传含除菌相关,如“抗菌”“防菌”“抑菌”等功效时:商品资质处需提供含相关检验项目的合格质检报告。

(3)报关单: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报关单上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

居家布艺

4.2.7 材质描述规范

常见品类/面料及定义

宣称要求

羽绒被/羽绒枕

以羽绒羽毛为主要填充料,并以各种纺织面料为被壳的羽绒羽毛被。

含绒量明示值不得低于50%,且填充物成分为100%羽绒羽毛

混合羽绒被/混合羽绒枕

填充物成分为羽绒羽毛和其他纤维的混合物,其中羽绒羽毛所占比例大于或等于50%,且在羽绒羽毛中含绒量明示值不得低于50%的被类产品。

复合羽绒被/复合羽绒枕

填充物成分为羽绒羽毛和其他纤维,分层、分区分别填充,其中羽绒羽毛所占比例大于或等于50%。在羽绒羽毛中含绒量明示值不得低于50%的被类产品。

蚕丝被

以桑蚕丝绵、柞蚕丝绵为主要原料,经制胎并和胎套固定(包括机缝和手工缝)制作而成的蚕丝被或者以其他蚕丝绵为主要原料制成的蚕丝被

*填充物含蚕丝50%及以上的被类产品才可称为蚕丝被。

优等品:填充物为100%桑蚕丝或100%柞蚕丝;

一等品:填充物含桑蚕丝或(和)柞蚕丝100%

真丝

面料名称,是相对于仿真丝绸面料而言的,一般指纯蚕丝(桑蚕丝、柞蚕丝、蓖麻蚕丝、木薯蚕丝等)织造而成。

蚕丝含量大于等于90%的面料可宣称为真丝。

香云纱

也称为莨绸,是以100%桑蚕丝织物为原料经薯莨汁浸泡多次后,经过河泥、晾晒等传统手工工艺加工而成的表面呈黑色发亮,底面呈咖啡色正反异色的织物。

香云纱的材质成分须为100%桑蚕丝。

毛针织品

精、粗梳纯羊毛针织品和含羊毛30%及以上的毛混纺针织品,其他动物毛纤维亦可参照。

含羊毛30%及以上的毛混纺针织品,才可宣称为羊毛衫

羊毛、羊绒被

纯羊毛、纯山羊绒或羊毛、山羊绒与其他纤维混合的填充物为原料,经制胎并和胎套绗缝(包括机缝和手工缝钉)制作而成的羊毛、羊绒被。

(1)含羊毛50%及以上的被可称为羊毛被,含羊毛100%的叫纯羊毛被;

(2)含山羊绒30%及以上的被称为羊绒被,含山羊绒95%及以上的叫纯羊绒被。

真皮

材质俗称,是使用动物的皮制作加工而成的,概念上相对于人工使用化学纤维材料制成的人造革。

面层材料90%以上使用头层皮革(头层移膜皮革除外),可宣称真皮。

漆皮

一种工艺,指通过在皮胚喷涂各色化工原料后压光或消光加工而成的皮革,具有闪亮涂层。

漆皮不可以代替材质名称宣称。

棉织物

棉织物又称棉布,是以棉纱为原料织造的织物。

纯棉/全棉/100%棉:指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完全由棉纤维组成且纤维含量允差为0(含微量其他纤维的产品除外,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或两种及以上纤维总量≤0.5%时,可不计入总量)。

麻织物

麻是从各种麻类植物取得的纤维。

麻织物是指麻纤维(包括苎麻和亚麻)纯纺织物及其混纺或交织物。

常见的麻纤维包括大麻、亚麻、苎麻,其中大麻又称汉麻或者火麻(因大麻具有歧义,平台统一禁止宣称,可用汉麻或者火麻替代)。

4.2.8 商品主图

(1)主图要求

与商品标题对应一致的商品实物图片,图片中可包含内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品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商品信息。

(2)主图图片展示要求

商品主图不得少于3张,且需提供正面商品实物图、其他角度补充图、商品细节图等互不重复的图片。

(3)规范示例

家纺规范主图如下:

首张主图

——商品正面实物图

第二张主图

——商品其他角度补充图

第三张主图

——商品细节实物图

主图信息要求:主图需可识别商品信息,不允许出现马赛克、非平台的第三方平台账号、商标遮挡、遮挡商品信息等。

4.2.9 商品详情页要求

(1)商品详情信息与该商品所属类目、商品标题及描述、主素材相关内容信息均需保持一致。商品详情的描述中应避免出现影响用户理解的错别字、词及歧义用语,图片应清晰可见,不应包含任何二维码、微信号、电话、非平台的第三方平台账号等联系方式;

(2)实物商品应准确标明规格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基体材质、主要材质、镶嵌材质、品牌(如有)、颜色、款式外观、重量、产地、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保修期、CCC证书编号等信息;

(3)若商品详情中出现外文材料,则出现外文材料的地方需包含中文翻译对照材料,进口商品需展示中文对照标签;

(4)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用户合法权益。例如:XX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5)商品详情图不允许出现马赛克、第三方平台、遮挡商品信息等;

(6)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7)不得发布《国家机关相关用品类》例如:各类国家机关的徽章、安防、警用、军用制服、国家机关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8)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标注规范应符合 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9)产品执行标准包含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发布年号,见“ 常规产品执行标准”表,例 GB/T 2660-2008;

(10)安全类别 应按 GB 18401-2010 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

A:婴幼儿用品

B: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C: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4.2.10 商品其他品质要求

(1)宣传家纺含除菌相关,如“抗菌”、“防菌”、“抑菌”等功效时:

a. 需在商品详情内明确商品抗菌的等级及抗菌种类;

b. 如下图所示,在商品资质处提供含相关检验项目的合格质检报告。

(2)皮革、皮草类商品现行相关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20400-2006《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皮革、毛皮中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项目

限量值

A类

B类

C类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mg/kg)

≤30

游离甲醛/(mg/kg)

≤20

≤75

≤300 (白羊剪绒≤600)

a.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3)“床上用品-电热毯”商品标识标签规范

商品详情页需清晰展示商品的标识标志信息/外包装图,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5296.2-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规定的,具体标准可参考如下标准:

a. 产品上需要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安全指标、图形符号、安全警示、制造商的名称、生产日期;

b. 产品销售包装上需要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色别指示、包装外形尺寸、产品毛重、储运标志、包装开启指示、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编号;

c. 使用说明书需要标注的内容:

电子电器类商品: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性能特点、产品部件介绍、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保养和维护、安放和安装、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执行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和编号、其他要求。

(4)常规产品执行标准如下:

常规产品执行标准

《聚氯乙烯人造革有害物质限量 》

GB 21550-2008   

《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GB 20400-2006

《丝绸服装》

GB/T 18132-2016  

《蚕丝被》

GB/T 24252-2019

《羽绒羽毛被》

QB/T 1193-2012

《羊绒针织品》

FZ/T 73009-2009

五、【营销推广规范】

5.1 如何成为商家、带货者

申请成为商家的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入驻规则》

申请成为微信小店带货者的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带货功能服务协议》

5.2 营销信息发布与行为要求

5.2.1 商家、达人应保证提供的定向准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且在直播过程中保持满足开播资质要求。若发现提交虚假或误导性申请资料,或在直播过程中不再满足开播资质,平台将依照相关规则对有关账号停播、处罚及追责。

5.2.2 商家、达人以直播形式推广家纺,还需遵守《视频号橱窗达人宣传规范》等相关规定。

5.2.3 商家、达人还应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协议》《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

5.2.4 如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平台有权根据《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

5.2.5 商户在发布商品和带货达人在推广宣传商品的过程中,应遵从下述材质术语使用规范的要求:

商品材质类型

要求

纯棉制品

宣称为“纯/全/100%棉”时,必须满足棉纤维含量为100%。

纯麻制品

宣称为“纯/全/100%亚麻、苎麻时,必须满足对应宣称麻纤维含量为100%。

亚麻针织品

宣称为“亚麻针织品”时,必须满足亚麻含量明示值50%以上(含)。

真丝/蚕丝

纯、100%真丝(蚕丝)制品

宣称为“纯/100%真丝、蚕丝”时,必须满足对应宣称蚕丝含量为100%。

蚕丝被

宣称为“蚕丝被”时,必须满足对应宣称蚕丝含量明示值50%以上(含)。

丝绸床上用品

宣称为“丝绸(床单、床罩、被罩、枕套、垫等)”或相似用语时,必须满足面料中蚕丝含量明示值30%以上(含)。

羊毛/羊绒

纯、全、100%山羊绒针织品

宣称为“纯/全/100%山羊绒”时,必须满足山羊绒成分含量95%及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

纯、全、100%羊毛针织品

宣称为“纯/全/100%羊毛”时:必须满足羊毛成分为100%。

羊绒针织品

宣称为“羊绒针织品”时,必须满足羊绒含量明示值30%以上(含)。

羊毛针织品

宣称为“羊毛针织品”时,必须满足羊毛含量明示值30%以上(含)。

羽绒

羽绒被/羽绒枕

宣称为“羽绒被”“羽绒枕”时,填充物成分必须为100%羽绒羽毛,且绒子含量明示值不低于50%的被类产品。

混合羽绒被/混合羽绒枕

宣称为“混合羽绒被”“混合羽绒枕”时,填充物成分中羽绒羽毛所占比例不低于50%,且羽绒羽毛中的绒子含量明示值不低于50%的被类产品。

混合羽毛被/混合羽毛枕

宣称为“混合羽毛被”“混合羽毛枕”时,填充物成分中羽绒羽毛所占比例低于50%,且羽绒羽毛中的绒子含量明示值不低于50%的被类产品。

复合羽绒被/复合羽绒枕

宣称为“复合羽绒被”“复合羽绒枕”时,填充物成分中羽绒羽毛所占比例不低于50%,且羽绒羽毛中的绒子含量明示值不低于50%的被类产品,羽绒羽毛与其他填充物分层或分区填充。

复合羽毛被/复合羽毛枕

宣称为“复合羽绒被”“复合羽绒枕”时,填充物成分中羽绒羽毛所占比例不低于50%,且羽绒羽毛中的绒子含量明示值低于50%的被类产品,羽绒羽毛与其他填充物分层或分区填充。

真皮/皮革

真皮

动物的头层皮革,其中背提包中面层材料90%以上使用头层皮革(头层移膜皮革除外),允许标注真皮。

皮革

动物体表组织,经过鞣制等加工后制成的动物天然革。使用单一天然皮革材质的产品,应标注天然皮革材料的名称,如“羊皮革”、“牛皮剖层革”(注:移膜皮革、剖层皮革材质需要标注“移膜”“剖层”字样)。

使用多种成分复合制成的材料,其中皮革基本厚度不大于总厚度的60%,不能标注“皮革”。

六、【各项功能权益】

6.1 运费险

运费险(卖家版)仅适用于商家,是商家为用户购买运费险后,若订单发生退货、换货,保险公司将向用户赔付部分由于“退换货”导致的物流费用的服务。详情查看《微信小店「运费险」管理规则》《微信小店「运费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及相关平台规则相关介绍。

七、【服务保障要求】

7.1 七天无理由服务要求  

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商家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规则向用户提供商品“维修、换货、退货”等相关售后服务。若商品适用国家有关“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商家应积极处理用户的退货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具体详见《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退货」管理规则》及相关平台规则。

7.2 发货要求

商家应遵守平台中对发货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发货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发货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及相关平台规则。

7.3 售后要求

商家应遵守平台中对售后要求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及相关平台规则。

7.4 争议处理规则

商家发布的上述商品如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用户争议,需按照《微信小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及相关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7.5 客户服务管理规则

商家应遵守平台中对客户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商家客服服务管理规则》及相关平台规则。

八、【违规处理】

各方若违反平台相关规则及协议的,平台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及处理。

8.1 违规处理评估

8.1.1   平台基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用户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主动排查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及方式对经营行为进行是否违规的评估。

8.2 违规处理

8.2.1 若平台自行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商家、达人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包括直播发布的内容、评论、互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或相关协议约定时,平台有权对各方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同时,平台有权根据各方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1)处警告、学习、强制学习、强制考试等措施;

(2)限制参与营销活动;

(3)暂停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4)封禁视频号账号;

(5)缴纳违约金;

(6)限制发布特定类目商品;

(7)禁止直播;

(8)限制流量;

(9)禁止商业化投放等处理措施。

违规行为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商家、达人需依据交易纠纷相关处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如平台认为违规情节非常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形,对其予以清退。对平台造成损失的,商家、达人应予以赔偿。

8.3 申诉处理

8.3.1 各方若不认可违规处理,可在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按照处罚页面指引发起异议申请或违规申诉,平台将根据申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审核过程中,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被中止或撤销;申诉成立的,将会撤销相应的违规处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相应的违规处理也无法再被中止或撤销。

九、【附则】

9.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9.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各方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各方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9.3 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方在视频号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平台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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